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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五蕴心理学》71期|第三章 |3.5.2 识蕴的认识机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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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2-01-20 19:49作者:惟海禅师



全书文脉图



第三章文脉图




正   文

(承接上一期文)
3.5.2 识蕴的认识机能
识蕴的认识机能,是智、慧、知、识联合发挥认识作用,有主体赋义的特征。智与慧,都是主动的。智,是观照性的,以表显模式即感官观照形式进行,所观对象是具体化、形象化的,如某种客观事实。慧,是理解的、自明的,以遮遣模式进行,所解对象是抽象的、无形的,如机能、作用。知是客观化的,识是主体化的。认知的主要倾向是被动的、经验的、反映的;认识的主要倾向是主动的、赋予的、意义的。
一 业用判断是认识的起点
在认知与意义之间,以业用认识为中间过渡,如存在、作用、关系、因果、利弊、机能、效率等。这些范畴,是理解过程中的成功模拟的前提。作用、利弊、机能、效率,都属于业用的范畴。
认识的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。第一个层次为被理解为客体,是纯客观的,为具体知识。第二个层次为业用,是通过认知加工而建立的。第三个层次是意义,是按照主体的需要而判定的。从认知到认识,是以业用、关系、因果为中介的,并转化到对于主体的意义。认知与认识加之于感官材料的内容,可以从它们把握对象的工具范畴的区别中反映出来。认知投射到对象中的范畴,为知性范畴,属于心智结构,如存在、关系、数量、种属、空时、过程、分位、逻辑缘起规则……等,统称为“知识”。这些观念、范畴、规则、结构,是用于提取、加工、组织感官材料的认知工具,是被视为客观的、普遍的、必然的理性法则,佛家称为“摄类”。认识投射到对象中的范畴,为主体的、个人的、应当的等实践要求,属于精神结构,如真值、美丑、善恶、价值、意义、责任、义务、道义、自他、良知,因缘果报等,统称为“意义”,是被视为应当的、必要的精神法则,属于信念。仅从逻辑模态的客观必然性与主体应然性,就可以区别认知与认识。这也是想蕴系统与识蕴系统功能的基本区别。从“知识”到“意义”的中间环节,是“业用”。知道事物的业用,才能懂得它对于主体的可能意义。
认识行为,主体总会对对象事物赋予行为作用或实践意义,如功能、作用、用途、价值等。例如面对一把铁棰,如果您说“这是一块铁”,人们会评价:“嘿!您连榔头都不认识呀!”您知道它是一块铁,是认知;知道它是榔头,可以用来锤打,就是认识。当西红柿传入欧洲初期,人们因为它的颜色,把它视为爱果,但不知道它能吃,不认为它是食品。那种情况就是知道西红柿而不认识西红柿,或者说因赋值错误而属于错误认识。

一般而言,客体是被认知的,业用是被认识的,意义是被理解的。意义理解,基于自身的需要,所以是主体化的。但习惯上,把业用认识与意义理解,统称为认识,所以说业用是认识的起点。

二 认识是超越知性的
认识比认知复杂,如时间、空间、缺性概念、负数、对“无”的认识,都不是感官所能直接获得的。
现代对信息处理过程进行研究,习用“认知”一词,以区别在更高程度上统一的“认识”。认知,是对客观事物的分别;识,是对心理事件的作用、意义的理解。其意义包括心理事件与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、实践的效价、对人的生活、生命、精神活动的效价。就认知领域来说,就是信息处理结果与客观事物之间的等值关系(↔),传统的佛家因明学对此心理过程称为“错乱”(错乱,是从藏文直译过来的,在中国传统佛教中称为“圆融”。)。
认识超越了知性,可从四点来说明:第一,知以客观认识为主;理解以对主体的意义,特别是对身体、心理、精神的意义的认识为主。第二,知以通过思维得出结论为主;识则必然与实践联系而作出综合抉择,甚至与生命观、价值观、社会观、人生观、宗教信仰联系起来,作出辩证统合的抉择。第三,古来传承下来的智知与识识的区别,智知是感官影像为主的觉照;识识是抽象的慧解,通常是无相的。第四,认知,主要是客观的、理性的,受知识经验影响较大而精神成分较少;认识,是主观的、体认式的,常常携带着感受、态度、精神,并将主体态度加之于对象,故其认识所受精神影响大于受知识经验的影响。“情识”一词,较好反映了这个特征。
三 综合判断是认识的一般表现
《大毗婆沙·十门纳息》(卷74)云:“识蕴最细,总取境相。”就心理认识能力的运作方式和内容来说,识蕴是具有自我认识和评价、整合时间维度、高度综合抉择、并能生产身语意行为的高级心理功能系统。

综合判断如何可能?在高级认识中,语言符号的指谓含义、客观化判断,都已降为底层;客体的属性、业用和主体的需要,成为一般的认识基础,客体属性、业用对于主体的效价及其因果,上升为思维的主要内容。如果进行理论建模,认识的分系统和层次,比较多;综合的程度,也比较高。一般论述思维,都只停留在客观认知层面上,不足以描述认识的复杂性。上述客体-业用-意义三级结构,已是最简化的模型了,实际思维中还经常伴有选择和实践思维,不仅是逻辑的,而且是辩证的。

四 解释是认识的一般方式
解释有不同的形式:其一,知识应用于认知,就可视为一种解释行为,或者用已有的知识去认识新事物,或把新事物纳入已有的知识结构中去,都使认识对象得到某种解释。其二,认识过程中,把觉知材料及其功能作用纳入主体需要的结构中,赋予对象之于主体的价值或意义。其三,把对象展开解释,是对曾经的推理过程的转介,或模拟性复述,是为了建立理解而进行的工程。展开形式的解释,体现着理性对本质、根源的要求。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:第一,主动理解,通过展开和解释,建立意义的复合式表征。展开是意义确定性的依据。第二,为他人理解服务的展现、示意。其解释不仅考虑本然的结构,而且要方便听闻者重建对象结构。佛家的“开示悟入”的就是一个展开性的解释过程:开,启发;示,呈现事实,为展开过程;悟,是闻者领悟;入,是闻者重建了对象结构,亲自契入实际。其四,阅读作品,或阅读他人和阅读自己时,也存在着解释。这种解释是重现与重构的过程,是文艺欣赏和人生修养中实用的技术。
解释,也是理解的初级形式。理解,就主要意义而言指主体的解释行为。一般而言,物自身只需要人们去判断。解释与判断互为缘起,它们都是对客观事物作出它与经验的联系。从认识论角度看,判断是把客观事物纳入经验框架的行为;从心理学角度看,判断是把概念赋予对象的行为。而判断过程中,需要理解的是对象符号(包心理表象、心理表征、语言、文字、符号、图表等表达形式)、心理事件的代表意义,或作用效价,对它们进行解释,是把经验还原为客观世界的理性行为。因此,从常识经验角度,理解可定义为“成功地解释”。
解释,有不同的指向。指向对象的解释,是以已有知识解释对象,如“我注六经”。指向自己的解释,是以外在的知识解释自我,如“六经注我”。判断、认识、理解、我注、注我,都可以视为一种解释行为,本质上可能是法界构造的完形需要,在心理经验上内在地表现为一种精神需求,外在地表现为心灵为自己构造的依托形式,它是信心信念、心理安定的底层机制,因此,解释是从意识通向精神领域的。
五 范畴行法在认识中的独特地位
范畴是具体化的智能形式,是思维的模式,是认识的工具,故称为“有法者”。知觉,主要通过感官工作;识蕴,主要通过范畴工作。从实用角度,范畴可分为客体范畴、业用范畴、主体范畴、意义范畴、实践范畴、通用范畴。某些通用范畴,如时间、空间、关系,由于非常常用,甚至可能被实体化。这些范畴起着认识和思维格式的作用,比较形式逻辑的思维算法而言,更为高级,构成了心智的结构。智能的形式,很大程度上就是范畴体系的建立。范畴的研究,多在哲学中进行。但范畴的体系结构和工作模式,应当以心理学阐明。
认识是识蕴的基本机能,也是理解的基础。理解,往往包含着认识。毫无认识的理解,是不可想象的。


(未完待续)



文|节选自

惟海法师 《五蕴心理学》



(图片源于网络)






附本节导图

作图者: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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