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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五蕴心理学》70期|第三章 |3.5.1 识蕴的基本概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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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2-01-20 19:45作者:惟海禅师






全书文脉图



第三章文脉图


正   文




(承接上一期文)

3.5 理解系统——识蕴
识蕴是理解系统,也是古来公认最“难了知”的一个心理系统。理解,指通过内在模拟、根源性展现、精神共振等过程而达到如其本然的完全认识的过程。识蕴的机能就是理解性认识,传统称为了别,如《大毗婆沙•十门纳息》说:“了别是识业。”识蕴的行相,就是了别活动,《瑜伽师地论》(卷31)说“识为了别相”。因此,传统定义为“识谓了别”(无著《阿毗达磨集论》)。佛家对理解的研究,集中在般若学和中观学的领域内,主要表现为对意识的穿透性超越而开发明慧,达到心悟,达到“法性”、“实相”、“实际”,达到“本来面目”,但分析性研究并不充分。
识蕴以理解功能为中心。理解行为,是介于意识与精神之间的行为,已涉入精神实践领域,有着与认知、情感不同质的特征,是人文精神科学的基础领域。
3.5.1 识蕴的基本概念
理解是识蕴的基本机能。但理解,有众多的概念,如识解、认识理解、了别、晓了、解了、领悟等。解了,又有识解、明解、悟解等区别,如澄观《大方广佛华严经疏》(卷14):“解谓识解差别。”识蕴是理解的总称。识与理解的定义,需分别考察。
识,即情识,指带有主体感应性[1]色彩的认识理解活动。它不是对客在世界[2]的单纯镜像式反映,而是能动性、染易性的反映,也就是说通过感应性、主动性对反映增添了某些东西,不仅有观念性的赋义性质,还有体验、态度的参与,而不是绝对客观的,也不是绝对理性的。它带有精神的景世性,综合了主体活动,而带有实践因素。
解,即理解,指对事物的本质属性的心明,亦即对事物的如其本然的领会。如果情识性成分浓厚,则为情解;如果理性充分,则为明解;如果属于实践领域,则为悟解;如果属于对人自身的理解,必然带着自身的人生实践,亦为悟解。就其倾向性而言,理解是超过知性、超过反应性、超过纯粹法界的。
在识蕴中,认识、理解、解释、意识,是基本概念。它们之间在机能上、行为上、作用上、概念上的关联和鉴别,是识蕴研究的重点。
认识,是对业用的识别,属于高级识别能力,是理解的基础。业用包括:作用、机能、业力、效能、利益、价值、意识作用等。

理解:是基于内在模拟的对客在对象事物的认同。客在,指自然的存在,包括自然界事物、社会事物、他人、自己。模拟,是理解的中间过程;认同,是对客在的领悟,是认识的完成。客在事物在认识领域里,本来只有其信息的存在,当它通过其信息而被确认为真实的客在时,并不是信息的原还,也不仅是溯因性推理,而是内心模拟了对象的存在。由于模拟的成功,唤起了内心的认同,从而得到了确认——产生客在判断。这种模拟是以实际的物理作用为前提的,表现着事实性的行为与效果,属于实践领域,故有别于信息还原或溯因推理之纯为理性活动。他人心理体验、态度,在认识领域,同样只有其信息的存在,只有成功地模拟了他的心态,才产生理解;若模拟不成功,就会莫明其妙,感到不可理解,甚至觉得别人总是怪怪的,就如小孩不理解大人一样。心理发展不充分、精神境界不高的人,总感到世界上有许多怪人怪事,不可理解,原因就在于其模拟水平达不到对象人物、事物的世界纬度。因此,可以简单地说,理解是对所解对象的认同。

解释:是把对象展开的行为,往往是为了他人理解而把自己的理解过程进行还原,并呈现于他人面前的行为。
意识:是对于心相及其意义的觉察了别。意识的性质是觉知性的,起识别作用,是心理性的,而不是精神性的。识蕴,带有主体精神性,已涉入实践领域。识蕴中有第六门的意识,意识中有对识蕴心理活动的觉察了别。识蕴意识,是意识与识蕴的交叉重合点,也是心理世界中最特殊的一个领域,包摄着精神意识,是精神意识与精神实践的边际地带。
在识蕴系统,将涉及到一些基于理论心理学的概念。意识属于认识领域,精神属于实践领域,心理是总的称谓,但多数侧重于认识反映,单言心字,则侧重于主体领域。人作为存在的主体与客体发生具有物理意义上的实质接触,所触发的行为称为感应性、反应、主体性;以信息为媒介进行认知、认识,称为能动反映、主观性、客观性。这些概念,到识蕴领域,将产生“理性精神”“理解意识”这样的复合术语。略言之,理性是意识世界,是信息世界,而理解,特别是实践性的心悟,则属事实世界。理性精神、理解意识,则是精神与理性交融的高级心理活动。理解的本质,是对事实及其作用的领悟。它在这一点上,与意识相通而流入心理领域,但是它并非必然进入唯心法界。因此,若以形式逻辑为逻辑或理性的标志,则理解是超越逻辑或理性的,但也不能认为理解是非逻辑非理性的。
识蕴,不仅是一种认识。在心理学允许的范畴内,理解问题将接触到人的存在。如果说在心理学的意义上人只是法界边际或心理的边限,那么,在识蕴领域,超出了这一意义,接触到自我、自性、精神等人性的实际存在。知识世界属于法相世界,只是心理的、是意识的,是客在世界的能动反映,是“智”与“法”的世界;情识悟解则近于实相世界,是实在的、是精神的,是主体自身的行为与生活,是“性”与“识”交融的世界。
(未完待续)
注释:
1. 本书区别生物反应性、主客观反映性、主体感应性三者的用法。

2. 用“客在事物”这一概念,旨在以自然科学态度,直接承认外在事物,以区别严格认识论意义上的“客观”与“主观”。



文|节选自

惟海法师 《五蕴心理学》




(图片源于网络)





附本节导图

作图者: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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